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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卜XX、苍穹之下公司、徐XX签署《补充协议一》就业绩承诺和补偿机制进行约定:苍穹之下公司和徐XX共同向卜XX承诺并保证,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能通天下公司在2016年-2018年期间各年度实现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方面的业绩目标:2016年不少于7500万元;2017年不少于1.8亿元;2018年不少于3.6亿元。如在每一个考核年度内,目标公司经审计的主业收入低于苍穹之下公司和徐XX向卜XX承诺的目标公司当年应实现的业绩目标,则卜XX有权选择以现金补偿或者股权/股份补偿方式之一,要求徐XX对卜XX进行补偿,徐XX保证履行补偿义务,且徐XX可指定第三方代其履行补偿义务,协议中具体约定现金补偿或股权/股份补偿的计算规则。
2016年11月14日,卜XX与苍穹之下公司、徐XX、诚合公司签署《四方协议》,徐XX为苍穹天下公司和诚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苍穹天下公司、徐XX、诚合公司协商一致,苍穹天下公司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9.3687%的股权转让给诚合公司且徐XX同意并拟授权本次股权转让,苍穹天下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应享有的全部权利及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均由诚合公司继承,徐XX对诚合公司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8月17日,卜XX、诚合公司、徐XX、星河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三》,诚合公司、徐XX、星河公司向卜XX承诺的目标公司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的业绩目标未实现,应向卜XX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且卜XX对业绩补偿的方式拥有选择权。诚合公司同意并确认其按照1元的价格向卜XX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8.12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且截止本协议签署日8.12%股权比例对应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金为81.2万元。诚合公司承诺2018年8月31日前办理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如至2018年8月31日(含当日)诚合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第1条、第2条和第4条约定办理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将标的股权过户至卜XX名下的,诚合公司除应继续承担并履行其在补充协议和《四方协议》中对卜XX所作的承诺和应向卜XX履行的全部义务之外,诚合公司同时承诺并保证且卜XX同意:(1)诚合公司同意按目标公司100%股权估值20亿元的价格对归卜XX所有的标的股权进行现金折算,即标的股权的现金折算价值20亿元×8.12%=1.624亿元,且诚合公司将在2018年9月10日前按现金折算价值即1.624亿元向卜XX进行现金补偿;卜XX同意在诚合公司向卜XX全额支付完毕现金补偿即1.624亿元后,卜XX不再要求诚合公司依据补充协议和《四方协议》履行2016年度业绩补偿义务;如诚合公司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将由徐XX立即代替诚合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包括且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卜XX支付2016年度现金补偿1.624亿元等。星河世界公司将为诚合公司和徐XX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全部义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
本案中,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四方协议》签约各方约定的交易模式为:卜XX通过与苍穹之下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卜XX出资4600万元受让苍穹之下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能通天下公司4%股权及目标股权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后,卜XX与目标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订《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各年度应实现的业绩目标,以及目标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新三板挂牌、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被上市公司收购的资本证券化目标;后续最终约定如触发了包括且不限于目标公司实际业绩低于业绩目标,或者目标公司未完成资本证券化目标的条件时,目标公司的股东诚合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徐XX须向卜XX履行现金或股份/股权补偿义务及/或承担违约责任,如诚合公司拒绝履行或无能力履行相关义务,徐XX保证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承担上述补偿义务及/或承担违约责任。
通观上述交易过程和交易安排,可以看出,《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四方协议》签约各方约定的交易模式,完全符合投资方(卜XX)与融资方(苍穹之下公司、诚合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徐XX)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后续系列协议)的“对赌”模式。
但是,由于诚合公司未事先通知卜XX、亦未征得卜XX的同意,已擅自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9.3787%的股权全部对外进行了质押,为此,相关各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三》一致同意并确认,若至2018年8月31日(含当日)诚合公司、徐XX、星河世界公司仍未履行股权补偿义务的,其除应继续承担并履行其在《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及《四方协议》中对卜XX所作的承诺和应向卜XX履行的全部义务之外,同时按照目标公司100%股权估值20亿元的价格对原应补偿给卜XX的标的股权(8.12%)进行1.624亿元的现金补偿。
但正是由于诚合公司在未事先通知卜XX、亦未征得卜XX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9.3787%的股权全部对外进行了质押,导致投资方卜XX依约应得的股权补偿投资利益随时存在着不确定性及信息不对等的风险。为此,相关各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三》确定,若诚合公司、徐XX、星河世界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股权补偿义务的,其除应继续承担并履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四方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应指合同概括性义务)外,同时对原应补偿给卜XX的8.12%标的股权进行1.624亿元的现金补偿。
本院认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及惩罚性的特征,违约金比例对应的是一定合同标的额或者损失数额基数。而“对赌”框架下的交易模式应属于股权性融资与目标公司市场化估值之间进行调整的交易模式,其中的各类补偿方式,与合同标的额或者损失数额无关。并且,《补充协议三》第1条、第2条、第4条及第6条关于办理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将标的股权过户至卜XX名下的约定,仅是融资方对投资方履行股权补偿义务的一项手段,而非股权补偿义务本身。
《股权转让协议》签约各方一致同意对应卜XX受让能通天下公司4%股权的估值为11.5亿元。根据深圳中科公司与能通天下公司等签订的《投资确认书》及《天马轴承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2017-027)中载明的内容,深圳中科公司以目标公司估值12亿元为基础出资取得了能通天下公司4.16667%股权,且该事项发生的时间距离《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仅差3个月,故《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对应卜XX受让能通天下公司4%股权的估值11.5亿元,有据可循。
《补充协议三》第6条约定“乙方同意按目标公司100%股权估值20亿元的价格对归甲方所有的标的股权进行现金折算,即标的股权的现金折算价值20亿元×8.12%=1.624亿元”。对于1.624亿元的计算基础数据,即目标公司100%股权估值20亿元,卜XX称签约各方系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出具的《星河互联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估值报告》(中通咨报字[2017]007号)的估值结论,及其所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他投资估值明细表》中列明的目标公司持股比例19.37%的估值400 286 600元计算而得。而该估值报告事后在《天马轴承公司关于追认公司控制的附属机构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收购微创之星创业投资公司持有的诚合公司99.99%股权之关联交易并修正交易条件的公告》(2019-032)中已被追认,且对证券市场投资者进行了公开披露,上述公告中明确载明“根据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评估机构对喀什基石(非控制类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的估值结果,公司董事会未发现喀什基石的交易价格存在显著的不公允”。
第二,天马轴承公司对外公布的《天马轴承公司关于追认公司控制的附属机构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收购微创之星创业投资公司持有的诚合公司99.99%股权之关联交易并修正交易条件的公告》(2019-032)系上市公司对证券市场投资者进行公告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其中明确记载了中通诚资产评估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出具的《星河互联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估值报告》(中通咨报字[2017]007号)的数据信息,虽然属于天马轴承公司董事会事后追认内容,但上述公告的内容至今并未受到投资者、相关机构及诚合公司、能通天下公司的质疑,故上述公告的内容(包括相关数据信息)应认定具有客观真实性。
第三,因《补充协议三》的签订时间为2017年8月17日,此时尚无2017年基准日估值报告,故根据上述数据计算出能通天下公司在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100%股权估值为400 286 600元÷19.37%≈2 066 528 652.56元,即20亿元,符合交易数据计算逻辑性。《补充协议三》签约各方在签约当时根据上述数据信息确定的目标公司100%股权估值,不能因为目标公司之后的股权估值波动而被推翻和否定,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对商业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第四,交易双方均将面临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产生代理成本等风险,也因此将导致投资方获得巨大投资利益或者遭受巨大投资损失的可能性。况且,在交易市场中,目标公司的股权估值与之实际注册资本、投资方的实际投资成本并不匹配。例如本案目标公司能通天下公司,即属于互联网产业领域的网络技术企业,该类企业在2016年、2017年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其市场价值(包括股权价值)的估值很大程度会受到互联网产业市场和整体投融资市场波动幅度的影响,因此,《补充协议三》的签约各方,特别是投资方卜XX当时根据上述数据计算结果,对目标公司股权作出估值20亿元的预期判断,具有合理性。且《天马轴承公司关于追认公司控制的附属机构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收购微创之星创业投资公司持有的诚合公司99.99%股权之关联交易并修正交易条件的公告》(2019-032)中亦载明“根据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评估机构对喀什基石(非控制类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的估值结果,公司董事会未发现喀什基石的交易价格存在显著的不公允”。
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四方协议》等系列合同系签约各方约定的交易安排,符合投资方(卜XX)与融资方(苍穹之下公司、诚合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徐XX)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的“对赌”模式,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三》亦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就如果股权补偿方式无法实现时,将直接以股权补偿的方式变更为以支付股权对价方式进行补偿所达成的一致合意,也是对上述“对赌协议”的延续性安排,符合“对赌协议”的本质特征。
关于本案后续签订的现金补偿条款的性质,有观点认为,该1.624亿元既非约定的业绩补偿中的现金方式,也不是约定的业绩补偿中的股权方式,应当是补偿股权转让不能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的违约金,应适用违约金规则进行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补充协议三》属于“对赌协议”项下,投资方与融资方就如果股权补偿方式无法实现时,将直接以股权补偿的方式变更为以支付股权对价方式进行补偿所达成的一致合意,应属于“对赌协议”中约定的合同义务。
本案交易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过程中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经一致同意确认;根据合同缔约初期相关上市公司公告目标公司估值12亿元,与《股权转让协议》签约目标公司估值为11.5亿元较为接近。补充协议三签订时估值估值20亿元,也是基于目标公司在基准日100%股权估值计算得出,符合计算逻辑,且该估值在相关上市公司2019年公告中能得到映证。此外,目标公司受到互联网产业市场和整体投融资市场波动幅度的影响,卜XX对目标公司股权作出估值20亿元的预期判断,具有合理性。